甘肃省将把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重要依据

时间:2017-03-21 15:0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强化资金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突出保障重点,加大困难群众排查力度,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开辟化解急难问题“绿色通道”,通过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给予先行救助;坚持依法施保,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提高救助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救助供养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大对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和就业技能的摸底排查力度,建立困难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台账,及时掌握、汇总、发布用工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提高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效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


  《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通过开发或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安置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凡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合理确定岗位种类,要优先安排和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基地,对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开设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安置。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补贴。各类用工单位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对困难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者可免多项费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和熟悉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要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每位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人帮扶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一条龙”跟踪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档案代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退休服务等业务,享受免费代理档案服务,免收档案代理费。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300—1200元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高于300元的,按300元补贴;鉴定费标准低于3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减免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免费安排食宿,提供交通补助费。


  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帮助困难企业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依托企业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类别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特别职业培训,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按月发放工资制度。各地要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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