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六周岁儿童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时间:2017-03-14 15:3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兰州市政府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记者从《意见》中了解到,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意见》指出,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不满十六周岁儿童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主动告知村(社区)和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增强与农村留守儿童教师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的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各项成长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重视假期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家庭责任教育和监护指导,强化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和有效管护,用工企业、单位要提醒、督促务工人员履行家庭监护责任。父母、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强化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职责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街道)要重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亲属和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要建立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对于隐瞒、谎报、误报档案信息的要严肃追责;要采取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社区)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掌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对于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社区)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社区)要协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委托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社区)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街道)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对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留守儿童,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可给予适当补助。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专门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全面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在心理、人格方面的健康良好发展;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专题培训工作,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综合能力;协调公安机关建立法制辅导员制度,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要纳入学校年终目标考核。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家长或受委托监护人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和学习等情况,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各中小学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对经多次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父母或其他委托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经督促教育无效的,应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寄宿留守儿童全方位管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环境和条件。


  有序推进农民工本人及家属落户


  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县区要大力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部门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房产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县区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效解决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上学、随迁生活等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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