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兰州新区将扩大就业规模作为新区开发建设的重大任务,纳入目标管理,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的项目落地;将吸纳就业人数作为入驻合同约束性条款。支持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设立“兰州新区就业贡献奖”,对新增就业人数较多的前十位企业,颁发奖牌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鼓励企业吸纳新区户籍人口就业,落实好社保补贴、稳岗补贴等政策。
个人贷款额度从最高10万元提高到最高20万元
降低创业就业门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推动“一址多照”、“证照分离”、集群注册等改革,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打造创新创业平台拓宽就业渠道,以产业孵化大厦为中心带动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吸引创新型企业及资源集聚,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孵化器建设,打造“投资+服务”新模式,推动“双创”升级,提高孵化成功率。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建立兰州新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个人贷款额度从最高10万元提高到最高2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200万元,全额贴息时间从2年延长至3年。由教科文局牵头,财政局、社保局、工商局、金融机构配合落实。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
多措并举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一是政策扶持安置一批,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在招商引资和国有企业项目招标时,将吸纳失地农民比例明确写入协议;政府购买的公共劳务服务项目中,凡涉及物业保洁、保安、环卫、园林绿化等岗位,必须安排80%以上的失地农民上岗。二是激励企业吸纳一批,企业招用失地农民,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招用就业困难失地农民(4050人员),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招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2年。三是自主创业带动一批,鼓励失地农民创办各类经济实体,依法进行税费减免。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3年内全额贴息。四是发展乡村集体经济消化一批,支持有条件的村镇围绕新区需要,发展专业合作社及社区服务合作组织,组建“一管”(物业管理)、“二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三保”(保安、保绿、保洁)等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服务公司,解决一批失地农民就业。此项工作由经发局、组织部、财政局、社保局、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对高校毕业生及困难家庭开展就业援助
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进企业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发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取消就业见习生源地限制,就业见习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连续补贴6个月。落实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实现新区户籍退役士兵100%安置。落实残疾人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就业援助,按期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根据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主动为其提供针对性强的职业培训和至少三次职业介绍,确保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都能依法依规申领享受政策。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加快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到2020年构建起相互衔接、合理分工、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服务三级框架,搭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放宽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准入,发展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增强人力资源服务创新能力,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培育新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把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纳入购买范围,逐步将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交给社会力量承办;优化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能,人才中心要深入企业主动了解用工状况,及时收集用工信息,多渠道发布用工需求,扩大人才库储备规模,广泛开展求职登记,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牵线搭桥。引导企业开展职工文化交流,协助企业营造文化氛围。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多渠道搭建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供需对接平台,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猎头招聘等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人力资源工作中的困难;引进省内外人力资源龙头企业,发挥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功能,化解企业招用中高端人才难的问题。对新引进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这些企业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给予入驻资金补贴,以上各类引进企业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孵化大厦在招商、孵化方面的优惠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