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友饮酒娱乐突发疾病死亡家属状告共饮人索赔诉求被驳回
大西北网2月23日讯 男子大川(化名)与朋友在娱乐场所唱歌、饮酒聚会时,突发脑血管病致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破裂),虽经送医救治,但终不治身亡引发民事赔偿纠纷。2月22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因证据不足,一审驳回死者家属所有诉讼请求。
事件:男子与朋友娱乐消遣时,颅内出血不治身亡
2015年7月22日被告刘某等人与大川一同前往冶力关游玩,次日返兰后,又一同前往星乐汇欢唱餐吧娱乐消遣,其间购买黄河果啤12瓶、黄河王啤酒24瓶以供饮用。突然,大川出现异样,23日23时55分被“120”救护车送至兰州石化总医院接受救治,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45分钟后,转院至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同日2时30分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虽经抢救,终不治身亡。原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对其的诊断结果为:脑血管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可疑。
之后,死者家属坚称,大川的死亡是因被告明知其患有高血压,仍劝其过量饮酒所致。死者家属与被告方是否需赔偿大川死亡形成的损失产生分歧,并由此酿成纠纷。
法院:门诊病历中所称“醉酒状”只能证明死亡前饮过酒
在大川死亡后并未对其尸体进行过尸检,也未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过检测。原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抢救大川的医生只是凭借当时大川口中有酒味、且其精神比较兴奋的状态而得出大川醉酒的结论。但人是否醉酒是与其酒量及饮用酒的量相关的,而酒量的大小是因人而异的。经法院查明,大川平常即有饮酒的习惯,其酒量以白酒计大约为半斤250(ml),对罹患颅内动脉瘤的病情,大川及其家人均不知情。因此,2015年7月24日大川的原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门诊病历中所称的“醉酒状”充其量只能证明大川在死亡前饮用过酒的事实。
宣判: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罹患的疾病所致
大川等人购买的黄河果啤为不含酒精的饮料,而其购买的黄河王啤酒经了解系每瓶容量为500ml、酒精度为3.3%的瓶装啤酒,共计24瓶,酒精总量应为396ml。如果将该396ml酒精还原为酒精度为50度的白酒则为792ml。除去可能不饮酒的女性,这24瓶黄河王啤酒只被包括大川等4人所饮计算,只相当于其每人平均饮用了198ml酒精度为50度的白酒。据此判断,大川在事发当晚饮用啤酒的量在其日常耐受的范围内。而且,死者家属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他共饮人实施过过度劝酒行为。
因此,大川的死亡是因事前不能预见的、其罹患的颅内动脉瘤破裂而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的,而非事后救治不及时造成的,共饮人对其所负的附随义务便只有救助义务,具体而言就是及时将大川送往医院救治。因此,被告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