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就甘肃省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陈波具体就我省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做了相关介绍。
根据介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今年1月1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制度性安排。
《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平竞争的审查对象、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建立了我省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
《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对象,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时限,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存量即2016年7月1日之前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从2017年起,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存量即2017年1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方式,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价格)、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
《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要求,明确了应遵循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审查标准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及两条兜底条款,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同时,为了维护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也列出了4条例外规定。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任务,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建立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稳妥推进。二是严格规范增量,按期按标准开展审查。三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可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四是定期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完善。五是加强培训,加大宣传力度,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六是加大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