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获悉,为建立和完善重大疾病医疗帮扶长效机制,帮助困难群众患重大疾病后及时进行救治,西固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西固区重大疾病困难群众医疗帮扶基金,开展重大疾病医疗帮扶活动。
帮扶活动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户籍地(或本区内常住地)帮扶管理;坚持政府帮扶、社会资助、亲友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序帮扶,城乡困难群众在进行医保(合作医疗)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申请医疗帮扶,避免重复救助。坚持政府和民政部门只实行资金帮扶。对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及事故,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重大疾病困难群众医疗帮扶资金主要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爱心捐赠筹集,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列支资金予以补充。区财政局设立重大疾病医疗帮扶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帮扶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西固区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帮扶患有以下重大疾病及并发症的困难群众:各类恶性肿瘤、重症肝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尘肺病、哮喘、白血病、血友病、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等疾病以及民政部门根据病情和治疗情况认定的重大疾病。
帮扶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在进行肝肾移植手术时,按照自付金额全额予以帮扶,不是低保对象的低收入群众进行肝肾移植手术按照自付金额的80%予以帮扶。城乡低保对象患其他重大疾病按照自付金额的80%予以帮扶,不是低保对象家庭的低收入群众患其他重大疾病按照自付金额的60%予以帮扶。自付金额指通过城市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大病保险理赔、民政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帮扶范围: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引发的伤害;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当年度的医疗帮扶必须在次年的6月底前提出申请,未能在本年度核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帮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