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办法》指出,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凡按照相关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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