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意见》,从2017年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意见》明确审查方式为,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坚持“自我审查先行,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各级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价格)、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意见。
《意见》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督查。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监督,通过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进行更为严格的自我审查,形成自我审查和社会监督良性互动,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