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履行职责 市民状告省国土厅及国土部
大西北网1月17日讯 因邮寄地址变更,导致男子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省国土资源厅的书面答复,张某遂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随后被驳回。对此,张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省国土厅和国土部。近日,兰州中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确认省国土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撤销国土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某自称其在兰州某地拥有营业用房,政府有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土地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张某于2015年12月21日通过快递方式向省国土厅办文接件受理窗口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相关审批材料。因省国土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张某遂向国土部申请行政复议。国土部以张某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省国土厅办文接件受理窗口,未寄至省国土厅办公所在地,张某的证据未能证明省国土厅不存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对此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省国土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对其作出书面答复;撤销国土部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省国土厅官网显示,该厅办理信息公开的机构是“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通讯地址为“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258号”,这些信息发布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张某是在2015年12月21日按照其在网上查询的“省国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所公布的地址,通过快递向省国土厅办文接件受理窗口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省国土厅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张某申请之前省国土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地址已经发生更改的证据材料。综上所述,省国土厅以其未收到张某的申请,无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抗辩理由以及国土部经过行政复议后,也认为省国土厅未收到张某的申请,不存在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情形之认定无证据证实,故省国土厅和国土部的答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张某申请要求公开的相关材料,已经公开并获取,在此案中判决省国土厅予以公开已无必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