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算工程款承揽劳务项目 建筑公司经理行贿25万获刑1年半
大西北网1月13日讯 为了感谢对方在工程建设方面的帮助与照顾,兰州益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陈某某多次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行贿25万元。1月11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日前终审该案以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悉,陈某某涉嫌行贿的线索系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施工公司经理杨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贪污一案中发现的,2014年11月28 日进行初查。陈某某如实陈述了其为感谢施工公司前任经理杨某某在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向杨某某行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此后陈某某被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取保候审。
2015年7月8日,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以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七里河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并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此后陈某某再次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认定,2004年陈某某承揽了兰州某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工程,2006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其在安宁区给时任施工公司经理杨某某送了5万现金。此后,陈某某便多次实施行贿。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时任施工公司经理杨某某4次行贿20万元,向后一任经理巴某某行贿5万元。
二审认为,陈某某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和使其没有施工资质的劳动队在该施工公司顺利承揽到劳务项目,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获得对方帮助或者方便,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故维持一审主刑部分,依法撤销处刑中“处罚金10万元”的附加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