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辱骂并出手打民警被告人白某某领刑一年两个月
大西北网12月28日讯 民警检查身份证,市民恶意辱骂并出手打伤民警,对此行为,兰州中院昨日公布的终审裁定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6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朋友在红古区海石湾镇海豚湾酒吧酒后因结账问题与服务生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后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海石湾派出所民警朱某某、杨某某等人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前往处置。民警朱某某等人对白某某查证身份、询问事发原由过程中,白某某恶意辱骂民警,并对民警朱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民警朱某某右额眉骨受伤,严重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谅解。
红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采用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白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以被告人白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白某某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客观事实,上诉人归案后的良好表现,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从轻处罚。兰州中院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