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大学印章 签假合同骗万部手机 通信公司女经理被判无期

时间:2016-12-21 07:4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伪造多所大学印章 签假合同骗万部手机


  致3529万损失,通信公司女经理终审判无期


  大西北网12月21日讯      生于1986年的女子王可玲虚构采购手机项目,伙同他人伪造印章、冒用单位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大量骗取手机低价出售,王可玲给他人实际造成3529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损失。12月20日记者获悉,日前省高院终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王可玲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涉案人陶祥、满田、杨乐乐也因合同诈骗被判有期徒刑7至2年不等的刑罚;同案男子潘仁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元。


  王可玲原是兰州市一家通信技术公司的业务经理,而与其合谋参与诈骗的陶祥系一家银行兰州新区支行职员。该案第三被告满田是无固定职业者,第四被告杨乐乐系兰州一家加油站站长,第五被告潘仁是一名复印店个体老板。


  2013年4月至10月间,王可玲谎称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兰州城市学院等单位需采购手机,伪造各大高校等单位印章制作虚假合同,与兰州某商贸公司签订手机销售合同,骗取手机6194部,价值2833万余元,支付762万余元。


  接着,2013年6月至12月,王可玲在担任公司大客户经理兼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向集团客户供应手机的职务便利,占有该公司手机共732部,价值311.83万元,其支付103.399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此后,王可玲多次伙同他人以此方法大肆进行诈骗作案4起。


  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复印店个体老板潘仁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网上购买刻章机,应王可玲的要求,为其伪造部分高校、银行等单位印章20余枚,王可玲利用这些伪造的印章实施上述合同诈骗行为。2015年1月案发,王可玲等5人先后被刑拘。


  兰州中院一审认定,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可玲谎称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兰州市公交公司等多家单位需采购手机,先后多次伪造各单位印章制作虚假合同单独或伙同陶祥、满田、杨乐乐诈骗作案6起,与6名被害人签订手机《销售合同》,骗取手机10496部后低价出售,价值高达4000余万元,王可玲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指使满田等人冒充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可玲给他人实际造成3529.8416万元的巨额财产损失,陶祥亦造成156.459万元经济损失,满田涉案60.646万元,杨乐乐涉案11.172万元。而潘仁也应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


  一审宣判后,王可玲上诉提出,其与对方都是正常业务往来,只是获取手机提成,并未实施诈骗犯罪,未伪造印章,也没有安排他人冒充单位领导实施诈骗。


  省高院二审认为,王可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印章等欺骗手段,冒用相关单位名义签订虚假合同,骗取手机后低价出售,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而陶祥、杨乐乐在明知所在单位没有真实购机业务的情况下,在王可玲提供的虚假合同上签字盖章,配合实施诈骗犯罪。但因陶祥、杨乐乐等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从轻判处。省高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量刑适当,遂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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