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喝完啤酒不许走 两人寻衅滋事被判刑
大西北网12月6日讯 不喝完啤酒不许走,并且以武力相逼,最终酿出祸端被告上法庭。昨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
2016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陶某某、王某甲与朋友王某乙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云尚火吧”云16包厢饮酒玩耍。其间,王某甲外出上厕所时遇到亦在此玩耍的朋友许某某,遂将其叫至云16包厢一起玩耍,后见许某某饮酒时有所推托,并欲先行离开,陶某某与王某甲等人即以喝完一瓶啤酒才能离开为由有意为难许某某,许某某无奈打电话叫朋友郑某甲、郑某乙、郭某某来接其离开。陶某某见郑某乙进包厢后未打招呼直接将许某某往出拉而心生不满,质问郑某乙未果后即挥拳击打郑某乙面部,后又持啤酒瓶在郑某乙头部、肩部乱打,并持匕首戳伤郑某乙左肩部,王某甲持啤酒瓶对随后准备进入包厢的郑某甲进行殴打,陶某某又持匕首上前帮忙,并将郑某甲身体多处刺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郑某乙均构成轻微伤。2016年5月11日晚,公安机关在天水市秦州区绿色市场“基地网吧”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后王某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将陶某某联系至秦州区一KTV后由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王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陶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审理中亦自愿认罪,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故对二被告人均应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陶某某、王某甲一年二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