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刮倒电杆酿祸 行人被砸伤右脚截肢
该案经多次审理尘埃落定 受害者除先期赔偿后再获46万元假肢费
大西北网11月29日讯 9年前,在七里河区发生的电线杆砸伤路人案中,受害人孟某某右脚被截肢。后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该案经过各级法院的多次审理,终于尘埃落定。11月28日,记者获悉孟某某在拿到21.4万元的先期赔偿款后,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又于近日支持了其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用的诉请,判令涉事单位兰州市市政公司及肇事司机江某某赔偿46.4万元。
2007年9月19日深夜,江某某驾驶货车在晏家坪北路由西向东行至铁路口东侧时,车上装载的玉米秆刮倒了人行道上的电杆,电杆倒地时将人行道上行走的孟某某砸伤,致其右脚骨折截肢,安装假肢花费3.8万元,假肢配制机构诊断证明,自孟某某安装假肢起,其假肢腔体需更换四次,即每次需要近4000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勘察后认定,司机江某某负全责,孟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存在严重破损隐患是该电杆倒地的直接原因。
2009年,孟某某将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司机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中砸伤原告孟某某的电杆位于人行道上,电杆根部混凝土已严重风化,在倒地前就已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随时倒地的潜在危险。判决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80%责任,即17.1万元,被告江某某承担20%责任,即4.3万元。宣判后,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改判。2011年,原告孟某某提出申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认为七里河区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七里河区法院之前的判决。
拿到这笔费用后,孟某某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用依旧无法落实到位,多次通过信访等途径要求予以解决,但协商未果。2016年,孟某某再次诉至七里河区法院。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令被告兰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及江某某承担原告孟某某的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共计46.4万元。
判决后,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依法维持原判。时隔9年,原告孟某某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依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