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闯红灯致人死亡 弃车逃离又找人顶包 车主诉保险公司理赔被驳
大西北网11月28日讯 案由 宝马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
2015年1月30日,马先生为其所有的甘A牌照宝马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限额40.4万元,保险期限1年。2015年12月5日4时40分许,经马先生许可,肖某驾驶该宝马车沿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宁庭院路口处,与刘某驾驶的甘A牌照出租车发生碰撞。事发后,肖某弃车逃匿并找人顶包。事故致使出租车司机及车内1名乘客死亡,宝马车燃毁。
事后,马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索要车损险保险赔偿金,双方就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争议。
焦点 案件存在3个争议焦点
该案在庭审中,主要存在3个争议焦点。
焦点1:马先生是否享有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根据马先生提供的证明,事发前马先生已将按揭购买宝马车的贷款偿还完毕,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受益权利,且已解除了抵押权。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马先生对被保险机动车具有保险利益,享有主张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焦点2:马先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事发5个小时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而因影响较大(死亡两人),交管部门已将现场清理。再加上事发后,肖某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隐瞒酒驾及事故原因。马、肖二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形,致保险公司对事故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等问题均难以确定。
焦点3:马先生是否依法提供了能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该案判决前,马先生仅向法院提交了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机动车照片,只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不能证明起火原因、损失程度等。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向保险公司提交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毁损等证明或资料。
宣判 保险公司赔付弊大于利
经调查发现,事发时,肖某存在闯红灯、超速,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事发后,面对现场严重受伤的司乘人员和损坏的车辆,肖某非但没有报警、报案,反而逃离现场,并授意他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包庇。肖某的行为,客观上存在致使该案所涉事故损失发生扩大的可能性。
法庭审理认为,该案中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发生的肇事逃逸等行为,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应予以惩戒。
此外,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预防风险,减少损失,但保险人如对法律明令禁止且易酿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不利于倡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如马先生需寻求救济,可诉诸其他路径,保险止于此。综上,法院一审宣判,驳回马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