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亲属以非法方式爬上元通大桥表达诉求违法人被行政拘留

时间:2016-11-16 17:5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冯忠海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记者昨日从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获悉,因纠集亲属爬上元通大桥以非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长达7个小时的我省酒泉市市民张某及其亲属被城关警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警告的治安处罚。


  11月14日上午10时许,城关公安分局张掖路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处警指令,有5人爬上元通大桥以非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接到指令后,该所领导带领民警迅速赶到元通大桥桥面查看,结果发现有1男4女已经爬到了大桥桥架上方,为了避免发生意外,该所民警一面向5名爬桥者进行劝解,一面向分局汇报请求增加人员,随后,分局领导又带领临夏路和靖远路两个派出所十多名警力赶到元通大桥,并与已经到达现场的消防官兵一起不间断地对5名爬桥者进行劝解,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苦苦相劝,5名爬桥着才陆续下到地面。


  当天下午5时许,5名爬桥者被民警带到张掖路派出所进行询问,据主要违法人员张某自述,因其与安定区交通征稽所存在经济纠纷,所以采取攀爬元通大桥的极端方式索要款项。


  11月15日,城关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主要违法嫌疑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其他4名参与亲属处以警告处罚。


  城关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讨要损失或表达诉求应当通过合法正当方式进行,而不得采用极端违法行为,更不能采取聚众的方式。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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