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工受伤致残向法院提起诉讼餐饮公司赔偿65万余元

时间:2016-11-08 07:26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焦太霞 点击: 载入中...

  未成年人打工受伤致残


  餐饮公司赔偿65万余元


  大西北网11月8日讯     年轻的蔡某某受雇于一家餐饮公司后厨打工,上班受伤导致伤残,关于赔偿责任与餐饮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11月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起纠纷案的一审审理结果。判决:被告兰州海之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港公司”)向原告蔡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2016年2月27日,年轻的蔡某某经人介绍,从老家来到被告处后厨打杂。2016年3月25日12时许,蔡某某在后厨使用绞肉机绞蒜时,右手被卷入绞肉机内,导致手部腕关节远端处损伤。医院诊断为:上肢神经损伤;上肢血管损伤 ;上肢血管损伤及开放性手部损伤。经司法机构鉴定为 :蔡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五级伤残;残疾器具费考虑到蔡某某目前十六周岁,需安装更换假肢8次,按中档机电假肢7万元计算,共计需要56万元。综上,蔡某某在被告处打工时属未成年人,受雇于被告并在后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及劳务活动的直接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以数额过高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庭判如所请。


  被告海之港公司辩称,第一,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第二,原告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城关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等,在双方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凭被告提供的职位申请表,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双方应当为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兰州海之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蔡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1595元;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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