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近日印发。原《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依据办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据悉,《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自印发实施以来,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存在规划选址批前和批后公示不够及时有效、部分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全域城乡空间中选址布局时未能得到统筹考虑等问题。新管理办法中,将原办法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条件由“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修改为“批准、核准或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增加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内容。调整了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材料要求,增加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增加了对选址意见书附图的比例要求。增加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后公开的内容。根据项目在规划区建设用地内外位置不同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审核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