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离婚协议房子归前夫 老爸起诉要回
大西北网10月26日讯 本属于自己的房子,女儿却在离婚时协议归前女婿所有,日前,房屋所有人李老汉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将女儿和前女婿告上了法庭。昨日,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审判结果,撤销女儿女婿离婚时协议的第三项内容,房子仍归李老汉所有。
2010年5月,李老汉的女儿李某将丈夫邵某诉至麦积区法院要求离婚,经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其中第三项约定“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某厂家属楼的楼房一套归被告邵某所有。”而该套房屋是某厂的集资房。该厂与李老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向李老汉出具了住房集资款和维修基金补交款的现金收据,该房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老汉向麦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第三项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案中,李老汉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本案诉争的房屋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李老汉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诉讼主体适格。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李老汉未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故未参加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第三,关于李老汉行使撤销权是否已经超过除斥期间的问题。庭审中,二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李老汉在二被告离婚后就知道本案争议房屋的处理问题,法院亦无法查明原告李老汉在何时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而对原告李老汉诉称的其在四个月前才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并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应予采纳,故原告李老汉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未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最终,麦积法院认为其在审理二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时,作出的将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某厂家属楼的楼房一套归被告邵某所有的调解协议,侵犯了李老汉的民事权益,判决撤销了该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判决书宣判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