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出台法规加强食品小作坊管理
小作坊加工婴幼食品最高罚 5000
大西北网9月28日讯 我省拟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管理。近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了关于《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婴幼儿、孕产妇食品。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小作坊加工食品要在醒目位置标注
《条例(草案)》规定,我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以下产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此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定量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储存条件、保质期等,并在醒目位置标注“食品小作坊加工生产”字样。
不守法的食品小作坊列入“黑名单”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登记卡有效期一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登记证(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其证(卡)。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负责人,将列入黑名单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