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长林铎签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了《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记者获悉,该《办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办法》明确,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办法》明确,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州、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