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农转非状告七里河分局 法院:行政行为有据驳回诉求

时间:2016-09-08 07:21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樊丽 点击: 载入中...

  拒绝农转非 女子状告七里河分局败诉


  大西北网9月8日讯     “农转非”工作是逐步消除二元管理体制,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可兰州市七里河区的牟女士却拒绝变为“非农业户口”,并将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告上法庭,认为公安局将其农业家庭户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没有法律依据。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9月7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二审判决,驳回了牟女士的诉求。


  案情:女子拒绝农转非状告七里河分局


  经查,牟女士是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新村的居民,户口的原始户别系农业家庭户口。2012年8月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辖区彭家坪镇上报的土门墩村等六个村农民户口集体“农转非”审批表进行逐级审核、审批,并逐村将“农转非”新户口簿打印完毕,交由各村民委员会领回发放,同时将旧户口簿收回作废。经村委会多次通知,仅牟女士一家拒绝领取户别已变更为非农业家庭户的新户口簿。


  2015年12月1日,牟女士之女姚某某需办理迁户手续,七里河公安局彭家坪派出所户籍内勤发现使用的仍是旧户口簿,遂暂扣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要求待换取新户口簿后再行办理业务。同月22日,姚某某的继父到派出所取姚某某的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仍未提供新户口簿,派出所工作人员即从村委会取回牟女士家的新户口簿,对姚某某户籍加盖注销章,将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交予姚某某继父。事后,因对农转非户口一事不满意,牟女士将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告上法庭,认为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行政行为于法有据驳回诉求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遵循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职责、守程序将包括牟女士在内的七里河区彭家坪镇完全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城镇户口并无不当。这项“农转非”工作是逐步消除二元管理体制,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机关,负责户别更改、户口簿换发、人口信息数据变更等日常工作,以确保政府“农转非”工作的顺利进行,该行政行为于法有据、合法有效。涉及本案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是对“农转非”中户籍工作的具体决策和指导,一经签发即对行政机关及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均需遵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牟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牟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因兰州理工大学西校区、七里河园区建设以及高新区规划,包括上诉人牟女士全家在内的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土门墩等6个村村民已经成为失地农民。根据《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故被上诉人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将上诉人牟女士全家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并无不当,上诉人牟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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