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入刑兰州第一案宣判
找老乡帮忙替考 双双被判罚金6000元
大西北网9月5日讯 参加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路某,在与老乡边某聊天时,突发奇想让老乡边某代替其考试,而边某也随即同意。孰料,在考试期间监考老师核实身份时发现问题,遂将边某交给公安机关。9月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 ,法院以替考罪分别判处路某、边某罚金6000元。这亦是替考入刑后兰州第一案。
经查,边某,女,出生于1993年,中专文化,陇南武都人。路某,女,出生于1995年,初中文化,与边某为老乡。2016年2月,路某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报名参加“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取得考试资格后,路某于同年5月通过网站打印准考证。2016年5月27日20时许,路某在其家中与边某聊天时,想让边某代替自己去参加考试,在边某表示同意后,路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交予边某。5月28日,边某持路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兰州第五十五中学”参加“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科目的考试。5月29日9时许,边某持路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再次进入“兰州五十五中学”第八考场,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时,监考老师在核实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边某的身份与其所持有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身份不符,后将边某带离考场后交由公安机关抓获,路某于2016年5月31日投案自首。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边某、路某无视国法,代替他人考试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替考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边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后果,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边某犯替考罪,判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路某犯替考罪,判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