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制定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此外,按照有关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