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存后贷 假票据骗走400万元
兰州中院宣判一起票据诈骗案,银行工作人员也涉案参与其中
大西北网8月19日讯 先向银行存款,再找银行人员贴息贷款,一来一回之间,400万元被瓜分,8月11日,兰州中院二审以构成票据诈骗罪,对本案的被告人高某某进行了判罚。
一审: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2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受甘肃天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泷公司)委托,通过中间人刘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及陈某某联系了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图公司),由芯图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火车站分理处存款,以该存款为凭证,该银行向天泷公司发放贷款。2012年6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代表天泷公司与中间人刘某某、钟某某签订《一年定期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高某某代表天泷公司向刘某某等人支付存款额17%的贴息款。2012年6月27日,刘某某联系的中间人陈某某陪同芯图公司财务人员孙某某在农行火车站分理处存入2000万元后,被告人高某某因天泷公司无力支付贴息款,遂将伪造的芯图公司印鉴交给于某,指使于某从芯图公司2000万元账户中转出400万元用于支付贴息款。同日下午,农行工作人员周某(另案处理)伪造芯图公司会计孙某某的签名,在该行购买了7张芯图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委托农行工作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填写了支票并背书后,由于某将芯图公司账户内400万元分别向被告人高某某账户转入60万元,向刘某某账户转入340万元。刘某某将部分款项转给陈某某等人,陈某某向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转款108万元。案发后,2012年7月13日,刘某某退还被害单位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25万元,被告人高某某退还被害单位杭州芯图科技有限公司60万元。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伪造的公司印鉴,采用支票支付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
二审:构成票据诈骗 获刑10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是假章子,其与银行的人不认识,不知款是如何转的;自己所得60万元,当时有51万转给了其他中间人,自己仅得款9万元,自己系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时对上诉人的自首、退赔等情节体现从宽不足,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2016年8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93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高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93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高某某的量刑部分;三、兰州市中院判决,上诉人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