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着户口没了
男子状告公安局获补偿1万元
大西北网8月11日讯 外出务工的刘某在办理户籍证明时意外得知,因公安部门的失误其户籍被以“因各种疾病死亡”理由注销。事后,刘某以公安部门注销户籍存在过错,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对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提起行政赔偿。8月10日,庆阳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因公安局的失误致使刘某的户籍被违法注销,给其生活造成实际困难,遂判决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刘某经济损失1万元。
案情:户籍被注销 男子状告公安局
经查,刘某原籍为庆阳市庆城县蔡口集乡周家塬,1989年刘某与西峰区彭原乡刘家岭村东岭队的刘某乙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但刘某户籍于1999年8月20日迁入该村,离婚后刘某外出务工,而户口一直留在该村。2013年9月9日,刘某要求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开具户籍证明时,经网上查询得知,其户籍于2009年3月3日“因各种疾病死亡”已被注销。其后,刘某多次要求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恢复其户籍登记并办理身份证未果,遂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注销户籍存在过错,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该案经庆阳市林区基层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精神抚慰金判决过少。
判决:注销行为违法 公安局补偿男子1万元
对此,庆阳中院终审认为,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只有在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其申报死亡登记时,才能注销死亡人的户口,但其仅凭刘某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刘家岭村委会的便函,即以刘某“因各种疾病死亡”为由,将刘某的户籍予以注销,其注销行为明显违法。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刘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刘某在原审中未能提供其损失的相关证据,其请求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刘某的户籍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违法注销,致使刘某无法办理与身份相关的各种证件,给其生活造成实际困难事实存在,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亦对其工作失误,当庭向刘某表示了歉意,并愿意给予适当补偿。一审判决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对原审判决赔偿数额的认可。原审法院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的违法行为给刘某造成较大精神损害为由,判决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赔偿刘某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据此,终审判决,维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撤销第一项,即“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刘某经济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