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表决 法定代表人私刻公司印章获刑
大西北网8月11日讯 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权私自刻公司的印章,甘肃庆阳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某因和出纳闹矛盾,导致公司的财物专用章等被出纳全部拿走。在没有公司印章的情况下,刘某某未经公司全体股东决议私自刻制了公司印章,结果他的行为触犯了刑律。2016年8月10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被告人刘某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获刑2年缓期3年执行。
甘肃庆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是原西峰市粮油供应公司拍卖改制后成立的企业,系自然人股东出资购买,于2002年6月18日登记注册成立的自然人公司,由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刘某乙保管。2004年4月份左右,刘某乙与刘某某闹矛盾后,将公司财务专用章、账本等全部拿走。刘某甲在未经全体股东表决的情况下,私自刻制“甘肃庆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并使用。2006年11月份,该印章被庆阳市工商局收缴并销毁。
记者了解到,该案发生后,2006年4月15日,刘某某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5.73万元。2014年9月16日,刘某某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5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作为庆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小组组长,有权决定更换和刻制公司专用印章。庆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明知公司已有经合法程序刻制的印章的情况下,未经公司股东会议表决同意,未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私自刻制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2016年7月1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