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赖后果很严重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工头赖账获刑1年
大西北网8月9日讯 发包单位已支付了工程款,但包工头却依然当老赖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16年8月8日,陇南徽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荆某某承包了由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甘肃仲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徽县江南小镇广场建设项目部承建的徽县江洛镇“江南小镇”小区15号、16号楼的轻包劳务工程。荆某某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雇用20余人从事该承包工程劳务。由于荆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务工人员徐某某等找相关部门反映,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协调处理,发包方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给荆某某通过银行转账20万余元工程款,让荆某某支付农民工工资。至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荆某某仍继续拖欠24名农民工工资20万余元。2015年1月30日,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荆某某送达了徽县人社劳监改通字(2015)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荆某某2015年2月2日下午5时前全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2月2日,甘肃仲海通建筑工程公司徽县江南小镇广场建设项目部负责人罗某给荆某某借款10万元。荆某某给徐某某、胡某某、折某某、王某某等人支付部分工资后,至今仍然拖欠16人劳务工资10万余元。2015年2月中旬后,这些务工人员打电话找荆某某,荆某某不是拒接电话,就是电话不通,从而与荆某某失去联系。2016年2月3日,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荆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6名农民工工资1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