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今后,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榆中县和平镇、皋兰县忠和镇、九和镇,永登县树屏镇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进行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规定指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协助烟花爆竹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兰州市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作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禁止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禁止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生产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在临时经营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退回原批发企业处理,不得自行存放。兰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举行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在兰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周边10米的范围内;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处。
凡是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的以及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