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瘫女孩楼上住户无人承认
法院判决:24户居民每户赔偿1.3万
大西北网8月5日讯 楼上掉下的冰块砸伤上学路上的女孩,至今无法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对于这起伤害事件,楼上住户没有人承认是谁干的,受伤女孩将两栋楼的24户住户告上法庭。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24户居民每户补偿女孩1.3万元。
2013年12月27日下午,13岁女孩牟某在上学途中,经过兰州市七里河区拱北沟46号和64号楼下,被楼上掉下的冰块砸中头部,导致牟某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急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骨、顶骨、右侧枕骨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头皮挫伤伴皮下血肿、左眼钝挫伤、左侧眶上壁骨折、吸入性肺炎。牟某被紧急送往甘肃省中医院抢救治疗,后转院至兰州军区总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至今无法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
由于七里河区拱北沟46号和64号楼(两楼相对)的住户无一人主动站出来承认冰块是自己家的,13岁女孩牟某不得不将该两栋楼的24户住户告上法庭,诉请诸被告补偿原告牟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陪护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材费、护理费等共计31万余元。
七里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牟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拱北沟46号和64号楼楼下被冰块砸伤,经公安人员调查无法确定具体的侵害人,因64号楼使用人和46号2层以上的3号、4号房屋使用人均有可能是加害人,而各被告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自己或家人不是侵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依照该条规定,判决以不能排除侵权可能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最终判决24户住户每户补偿牟某因伤所受损失13716元。
办案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法律意图表示:首先,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而是行为推定,其基础是让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仅仅具有嫌疑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其次,此类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成为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非要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失才能获得救济,对受害人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当事人对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担,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相对合理的分摊风险的方法。再次,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担受害人损失,警示建筑物使用人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警示建筑物使用人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危险行为和危险后果的发生。另外,上述法条规定仅为补偿而非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失中仍有部分需自行承担,综合全案事实,七里河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50%的损失。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