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孩子失踪黄河里发现尸体
数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大西北网7月28日讯 一次聚餐后,孩子失踪了,十余天后,尸体在黄河被发现。究竟孩子因何出事,又是如何死亡,这起命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昨日,该案一审结果公布,兰州中院的刑事审判书上写明事发缘由,并且着重解释了证据的采纳。
A
孩子聚餐后失踪十余天
2009年3月30日,石某的老师电话通知其家长,石某未上课。而在前一晚,石某也没回家。家人焦急寻找,经向同学询问得知,石某在3月29日晚与史治华出去吃饭未返校,当家长找到史治华时,他说与石某吃饭不假,但是在“空军一号”KTV吃饭后分手,不知石某的去向。
同年4月15日14时许,群众报案称在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附近的黄河边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民警接报后驾船在东岗立交桥(天水路)东500米处黄河南岸发现一具男尸。后经家属辨认,该尸体即为石某的尸体。
与石某最后见面的史治华被警方找到,面对警方询问,他吐露真相。
B
只因几条短信走上黄泉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史治中、王发荣、史治华等人与被害人石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空军一号”吃饭、娱乐期间,被告人史治华以石某经常向其发送暧昧短信等为由,要求其兄史治中教训石某。当日22时许散席后,被告人王发荣在被告人史治中的授意下,乘坐出租车将石某先行带至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原中立桥桥北临黄河一空地处,随后史治中、史治华等人乘坐出租车纠集被告人张伟波赶至现场。史治中训斥石某并率先上前殴打,脚踢头面部,持砖石击打头部,王发荣、张伟波也对石某进行殴打,后当发觉石某抱头不动时,几名被告人要挟将其抛入黄河,逼迫被害人石某自行离开,被害人即奔跑离去,被告人史治中等人随后离开现场。石某自此失踪。
直至同年4月15日,在现场下游的城关区新港城黄河岸边,石某的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石某硬膜下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存在,其生前损伤属轻伤一级。
C
死因难以准确认定法院判决写明缘由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治中、王发荣、张伟波、史治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史治中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前,发现其还有本起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本案中,案发第二日被害人生前所在学校老师发现被害人下落不明,被害人自此失踪,其尸体至十余天后在黄河岸边被发现,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被殴打后仍在现场附近奔跑等情节,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被殴打后至落水前被害人的行踪,亦无法证明被害人具体落水时间、地点、原因及死亡时间。鉴于目前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水平,对被害人确切死因难以准确认定,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审检验鉴定报告和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对此亦予以证实,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
被告人案发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告人对此予以供述,证人对殴打情节亦予以证实,法医结合对被害人的尸体体表及解剖进行检验鉴定,认定死者生前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损伤程度,被害人生前所受损伤的危害结果(轻伤)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各被告人理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
综上,兰州中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治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本院(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史治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王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伟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史治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