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国家造成损失1710万元涉案4人构成玩忽职守罪
大西北网7月25日讯 4名工作人员审核资料不严谨,致使国家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1710万元被金桥担保公司骗取。之后,一审法院以构成玩忽职守罪,做出缓刑判罚。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勇于2008年至2011年担任原兰州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服务处副处长,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处副处长;马骏于2008年至2010年担任原兰州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服务处处长,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处处长;黄蓉于2010年至2011年担任原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处处长;孙燕于2008年至2011年担任原兰州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以上4人在任职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或采取有效措施对甘肃金桥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担保公司)申报的2008年度至2010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及所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按各自的职责进行认真审核,便拟制、审签了《关于申报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的报告》、《关于申报国家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关于申报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的请示》及《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经与兰州市财政局会签后,予以上报,致使国家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1710万元被金桥担保公司骗取。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勇、马骏、黄蓉、孙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被骗,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郭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马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黄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4人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多人多环节多行为等“多因一果”因素共同导致,在二审阶段,被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710万元已全部追缴,结合郭勇、马骏、黄蓉、孙燕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维持七里河区法院对郭勇、马骏、黄蓉、孙燕的定罪及对被告人郭勇、马骏的处刑部分,撤销对黄蓉、孙燕的处刑部分,判决黄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孙燕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