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超载驾照被扣留
司机状告交警队索赔1.8万被驳回
大西北网7月22日讯 春运期间,魏某驾驶客车超员率达89%。事后,交警部门对魏某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因魏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超员案件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于是魏某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缺乏事实根据,且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诉至法院。7月21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强制措施行为,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遂驳回魏某的诉求。
案情:客车超载被扣驾驶证 司机状告交警队索赔1.8万
2016年2月1日下午1时许,在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安排的春运道路交通暗查暗访活动期间,兰州市交警支队民警和兰州市安监局工作人员组成的暗访组,在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门前道路上查获魏某驾驶的甘A牌照中型普通客车违法超员,该客运车辆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36人,超员17人,超员率达到89%。同年2月2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中大队(简称榆中大队)通知魏某到榆中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魏某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同年2月5日,因魏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对此,魏某认为榆中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缺乏事实根据,且超过了法定期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榆中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0元。
判决:强制措施行为有依据 法院驳回司机全部诉求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该案证据已充分证实魏某实施了超员载客的违法行为,榆中大队针对魏某违法事实所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的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而作出的临时性控制措施,该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因魏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016年2月5日该案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案件因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予以结案。因此,该案的行政强制程序及行政处罚程序因魏某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自刑事立案侦查之日既已终结,暂扣强制措施自然终止,同时转化为刑事案件证据材料。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该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大队民警和市安监局工作人员查处后移交榆中大队处理,主体适格且符合案件移交和处理的法定程序。
据此,法院一审认为,榆中大队作出的强制措施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于魏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的诉讼请求,经查该主张是由魏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