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能全面反映案发过程
西固城派出所被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大西北网7月18日讯 因房产问题,两家人发生冲突打斗而报警,西固公安分局西固城派出所出警办案,案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却让当事人李某非常不满,遂将西固城派出所告上了法庭。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西固城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西固城派出所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市中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5日10时50分许,为拿回已被法院执行至自己名下的房屋,刘某及家人来到玉门街中鹏温馨花园的一处房屋强行开锁,房间里的李某立即让儿子报警。西固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两次出警,劝退刘某等人不要强行开锁,应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当日14时50分左右,刘某及其家人再次叫人开锁时,与屋里的李某发生争执打斗,双方均有人轻微伤。随后,西固城派出所就此案作出行政处罚——给予李某罚款500元、刘某罚款50元的决定。对此,李某不服,诉至七里河区法院,要求撤销西固城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西固城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写入刘某及其家人已经实施过一次开锁行为及派出所两次出警进行劝退这一情况,遂一审判决撤销西固城派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西固城派出所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西固城派出所不服,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作判决结果正确。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