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一火锅店不服火灾事故认定状告公安消防部门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6-06-28 08:36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岷县一火锅店不服火灾事故认定 状告公安消防部门被驳回


  大西北网6月28日讯    甘肃岷县一火锅店凌晨失火,事后因不满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将岷县公安消防大队、定西市公安消防支队告上法庭。6月27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6月14日作出终审裁定,公安消防部门所做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火锅店上(起)诉。


  2015年9月24日凌晨3点半,岷县岷阳镇岷州中路爱尚麻辣诱惑自选火锅店彩钢板房发生火灾。经岷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火灾是火锅店库管办公室彩钢板夹层上表面铜导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所致,并据此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锅店对此不服,向定西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经复核,定西市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岷县消防大队的结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火灾当事人不服公安消防部门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岷县爱尚麻辣诱惑自选火锅店仍然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中院提起上诉称,公安消防机关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应当予以受理;公安消防机关在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时存在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予以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后认为,岷县爱尚麻辣诱惑自选火锅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判后答疑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就当事人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作出的鉴定性结论,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公安消防部门所做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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