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兰州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据《办法》,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当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
《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歇业、停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办法》,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及河洪道两侧;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铁路、港口、机场、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500米区域;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等处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同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禁止收购下列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等专用器材和城市公用设施;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