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住院填错姓名 无法进行工伤赔偿
更名要求多次遭拒 患者状告医院胜诉
大西北网6月21日讯 职工赵生受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却在入院登记姓名栏中被误填为“李进”。出院后,赵生要求医院变更却遭拒绝,对此,他递交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6月20日记者从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令甘肃省某医院将住院病历中的错报姓名更改为患者真实姓名。
2015年1月,赵生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甘肃省某医院抢救。入院登记时,同事将赵生姓名错报为同单位职工“李进”,后一直将此姓名沿用至出院。后因病历上患者名字误登记为“李进”而使赵生无法进行工伤赔偿,经与甘肃省某医院多次协商未果,赵生遂起诉请求医院更改病历上的患者信息。
该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赵生认为,其受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当时意识不清醒,不知道入院姓名登记的非本人名字。待其清醒发现后,随即要求院方更正,但院方的主治医生拒绝办理更正手续。院方认为,其严格遵守患者入院办理流程,患者赵生属急诊入院,在治疗过程中,其本人及陪护家属均在多项确认处填写了“李进”的姓名,并在其后的诊疗过程中也一直使用“李进”的姓名,作为院方,其对患者姓名有充分的合理信赖。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庭传唤李进到庭接受了询问。李进认可其与赵生系同事关系,赵生也确实在2015年1月12日因工伤被紧急送院治疗,在赵生住院期间其本人并未入住医院,直到后来单位通知他到医院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才得知赵生是借用了自己的信息进行治疗。但碍于同事情面,其并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但确定入院治疗的非其本人,而是赵生。庭审中,赵生的陪护家属(其姐姐)作证陈述,因当时患者病情严重,情况紧急,虽然其在麻醉单、手术单上发现了姓名有误,但为了使弟弟尽快得到手术治疗,就签署了确认单。同时,医院在庭审中也确认赵生确系在其院治疗的患者“李进”。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应为赵生,而非案外人李进,双方的医疗合同不因病历中的姓名错误而无效,虽然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但由于此类合同仍有可能与其他法律后果相关联,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将涉案病历中“李进”的姓名变更为“赵生”。(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