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劳务费 原玉门南站党支部书记获刑两年半
大西北网6月14日讯 6月1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了一起终审贪污案件。该案在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但法院最终结合上诉人原玉门南站党支部书记刘某甲从犯、退赃的减轻量刑情节,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从原审的有期徒刑5年改判为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副处长沈某某、工作人员杨某,与时任玉门南站党支部书记刘某甲和站长刘某乙协商,由玉门南站将该中心采购的煤炭通过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铁路专用线直接推送到水电厂,双方口头约定玉门油田分公司支付玉门南站推煤费2.5元/吨,作为玉门南站的额外收入。因玉门南站无法开具正规发票,刘某甲、刘某乙便委托陈某某的玉门仁信劳务派遣公司与玉门油田分公司签订《铁路南站向水电厂推煤车运输服务合同》,通过玉门仁信劳务派遣公司结算推煤费。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玉门油田分公司分三次支付给玉门仁信劳务派遣公司推煤劳务费33.7万元,陈某某扣留税款及20%的管理费后,分三次交给刘某乙推煤劳务费共计24.7万元,刘某乙分得19.2万元,刘某甲分得5.5万元。破案后,刘某甲亲属代其积极退赔赃款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