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对全省道路交通进行全路段全时段测速的通告
(2016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减少因超速导致的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公安厅决定,对全省道路交通进行全路段、全时段测速。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凡设置了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
二、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三)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四)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三、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以固定测速设备为主,移动测速设备作为补充,全路段、全时段开展测速执法工作。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