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条、酱腌菜加工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将判刑
大西北网6月4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油条、酱腌菜、豆制品监管。6月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条、酱腌菜、豆制品监管的通告》,明确规定油条严禁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严禁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酱腌菜;无证豆制品严禁入市销售。
油条中严禁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油炸面制品中如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明矾),应严格控制使用限量,铝残留量应≤100mg/kg。
在油炸面制品中超限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一经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将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严禁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酱腌菜
根据《GB2714-2003酱腌菜卫生标准》,我市加工经营酱腌菜、餐饮环节自制酱腌菜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要求规范加工,严格按照卫生标准控制微生物指标,不得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酱腌菜。
对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酱腌菜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无证生产的豆制品进入经营环节
全市豆制品生产及加工小作坊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豆制品应当如实标注食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生产和销售地址、联系方式等,并显著明示“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字样,全部纳入预包装管理。
凡未取得许可或登记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或食品加工小作坊,以及产品包装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等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食品经营(含现场制售)单位在经营或销售环节未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把好产品制售进货关,制售经销不符合要求的豆制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