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时间:2016-05-30 09:5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不得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不得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不得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条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等。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设置营业摊点;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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