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大西北网5月9日讯 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突出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保障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基本权益。
条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所有,提高了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和报酬,并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和报酬的行为设立了责任追究,这是对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补充;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和政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体现了我省的地方特色。
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科技人员经征得本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创业期间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选聘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的科技特派员,可取得技术服务报酬、创办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