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即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我省将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甘肃省居住证暂行实施办法(审议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您可以通过邮寄信函(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 )或发送电子邮件(xz4609567@sina.com)等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办理暂住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用人单位在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日内,将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派出所。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地所在地地址、证件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受理申领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的,对制作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内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变更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