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兰州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6-03-30 17:4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条例》应进一步厘清物业管理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专营单位的职责界限,进一步细化物业收费名目,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物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内容。


  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建议将53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遵守房屋装修装饰和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入住后,装修活动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不得在业主正常休息时间进行装修”。


  《条例》明确,“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和管理收费、收益使用、公布方面的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也由其决定。


  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业主;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或者任职等条件。业主委员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天。


  《条例》规定,物业实施“四级管理”,四级物业管理运行机制网络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区(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区物业管理组织共同构成。


  《条例》细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之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业主专有部门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


  《条例》还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相关专业单位和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反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改变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制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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