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遭同学殴打 防卫过当捅死对方
凶手一审获刑11年,省高院终审依案情改判为5年
大西北网3月28日讯 高中学生蒋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矛盾,被对方约出挨打。情急之下,捅伤致死对方1人,一审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其提出上诉。
3月27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由省高院审理后认定,蒋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表现良好,审判中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遂撤销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5年1月25日19时许,被害人陵某某和班某、庞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在班某家玩时,陵某某称要打蒋某某。随后,陵某某等人到舟曲林业局两水一居民小区门前,还约来詹某(另案处理)等。当日20时,陵某某和班某等人一起到附近一处施工队巷道里,陵某某让他人给被告人蒋某某打电话,约其出来。蒋某某看见陵某某等人在一网吧院内,转身就往回走,陵某某追上并抓住其衣领,用胳膊搂着蒋某某的脖子往附近巷道里走。二人来到巷道内一家打字复印店门前,早已等候的6人也跟过来,陵某某先动手打蒋某某,蒋随后还手,其他人见状便上来打蒋某某。蒋见几个人扑上来打他,情急之中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陵某某左胸部刺了一刀。陵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0分左右死亡。21时许,蒋某某在家中被抓获。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认为,蒋某某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与同学之间发生的矛盾,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解决纠纷,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蒋某某案发后,经查实被告人的确是已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蒋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初犯,案发前表现良好,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依法对蒋某某判决。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后认为,蒋某某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其持折叠刀在被害人左胸部捅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依据案件实情,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某某量刑过重,遂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