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省司法救助446万元减缓免诉讼费992万元
大西北网3月16日讯 3月15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全省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同时,介绍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据统计,2015年以来,我省各中、基层法院也在各自辖区内积极争取资金,大力解决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救助金额总共达446.49万元。2015年全省法院依法减、缓、免诉讼费992.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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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部分)
救助条件: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司法救助的对象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具体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救助程序:从程序上看,一般要经过告知、申请、审批、发放四道程序,对院内各业务部门、直属法院司法救助案件的报送、审核、复核、救助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