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

时间:2016-03-09 16:5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甘肃省公安厅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


  新标准如下:


  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中等城市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大城市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落户,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可在建制镇、小城市、中等城市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五、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与户口变动脱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尊重本人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此标准适合户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即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也适用此标准。


  相关连接:


  关于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的有关规定:小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


  关于划分城乡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的有关规定:


  (一)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二)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范围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的有关规定: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


  (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对城区人口在50万以下的小城镇可以结合实际,对租赁房屋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宽松的规定。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甘肃省唯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陇明公”上线运营
  • 今年一季度,甘肃省实现外贸进出口总值86.2亿元人民币
  • 甘肃省超九成规上工业企业复工
  • 甘肃省已完成春播面积1326.2万亩
  • 2020年夏季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通知
  • 甘肃助力白俄罗斯抗疫“甘肃方剂”将于本周抵达明斯克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