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务工农民脑溢血死亡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二审维持该决定,省检提起抗诉,庆阳中院再审改判
大西北网2月24日讯 70多岁的务工农民王某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死亡,妻子何某某向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庆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庆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是,何某某将人社局诉至西峰区法院。经过法院一、二审后判决:维持庆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此后,检方提出抗诉。2月23日记者获悉,该案由庆阳中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之前法院的行政判决、庆阳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责令庆阳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何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决定。
2012年10月,王某被庆阳市一家床垫厂招聘为工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2月17日上午9时突发昏迷,儿子和他人将其送至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溢血,经抢救后被送回华池老家,于当晚8时30分死亡。2013年3月25日,其妻何某某向庆阳市
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4月20日,该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何某某不服,于2013年5月31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庆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3年8月23日,何某某收到复议决定书,同月27日向庆阳市西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庆阳市西峰区法院判决,维持庆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4月18日,庆阳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何某某丈夫已70多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庆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维持庆阳市人社局的行政决定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庆阳中院宣判后,何某某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庆阳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庆阳中院再审认为,案件中何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已完成了举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庆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不能成立。何某某请求撤销庆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维持不当,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