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巩固一个带动一片。
截至2015年9月,全省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共有1.6万余家,涵盖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多个领域。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显得越来越重要。
《意见》指出,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
《意见》明确,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力争通过3—5年的工作,使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率达到80%左右,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