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时间:2016-01-06 07:21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日报 作者:孙亚斐 点击: 载入中...

  我市出台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减负”规定——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大西北网1月6日讯  1月5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出台《兰州市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规定:合理控制作业量,布置分层作业,不布置简单重复性和惩罚性的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书面作业应在课内完成,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每天不超过半小时;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总量做到绝大多数学生能在1.5小时之内完成。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


  《细则》包括平等对待每位学生、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七章共五十六条,主要内容有:各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每年依法依规制定招生入学方案,公开本区域、本校招生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身体、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均衡配置校内资源。各学校实行均衡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分班过程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均衡配置硬件设施、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细则》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读、计算机使用、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保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实行“零借读”制度,保证人籍一致。严禁开除或劝退学生。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生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细则》还规定,学校要减少考试次数,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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